让法院来独立审理,衙门不应该过度参与,虽然法院的审判很有可能会影响当地的治安,但是行政干涉司法,这在宋朝可是一件十分忌讳的事情,在宋朝的朝廷体系之下,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别集中在检察院,皇帝和朝廷的手中,而前两者只是说说而已,说到底,三种权利全部握于朝廷,皇帝和检察院只有监督的作用,若是真的用手中的权利,恐怕就会被官员们群起而攻之的。
而在政治体制上,三种官员彼此独立,发放工资的单位也不同,司法的工资由检察院下发,一半来自皇帝的内帑,另一半来自朝廷,立法则是来源于皇帝,行政则来自于朝廷,三权在两者之间平分,也算是一种另类的二元君主制度吧。
在宋朝,三种官员彼此运行,互不统属,唯有最高指挥机关是政事堂而已,而各位宰相在命令三者时,也会特别忌讳彼此之间互相合作的可能,因为三者分开,才能更加方便彼此之间独立运作,以防止官官相护的情况出现。
若是行政干涉司法,这在宋朝是一件很严重的事情,所以这一派认为县令不应该这么做,而是应该顺其自然,然后在背地里联络法院,通过行政的力量,在暗地里游说法院,让他们判决离婚无效,如此一来,事情既得到了解决,又不会触犯上面的忌讳,无疑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至于法院会不会听县衙的,幕僚认为,听从的可能性很大,毕竟法院和县衙纵然独立,但彼此之间同在地方工作,往来是必不可少的,这里面便有一份交情在,另外一方面,这种事情本来就是法院的麻烦,那临县的法院到现在还是一片狼藉,许多法官不敢去上班,难道这里也要变成这样吗?所以法院或许不用他们游说,自己就会判无效的,那就是最好的结果了,他们也就不需要操心了。
而还有一种则认为应该支持离婚案的通过,这一派认为,朝廷提倡依法治国,既然如此,县令就不应该倒行逆施,阴奉阳违,如果顺着朝廷的思路去做,老爷才能节节高升,且如今甘肃没有一起离婚通过的案子,若是老爷所领导下的县能够出现第一个成功的离婚案,必然会是老爷的官途上十分出彩的一笔,说不定就能借此而展翅高飞也说不定。
当然,这种说法也立刻被其他人所批评,认为这是冒险,官场之上最忌讳的就是冒险,那个法院不就是如此,还以为这里是昆山,汴京这样的大地方,做出了通过的判决,最后被那些暴民从法院里面抓出来狠狠打了一顿,差点没把人给打死,最后只得宣布改判,可谓是身败名裂,这样的冒险,确实可以一飞冲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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