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习惯了这种待遇。玉军任法制科科长后,完全不买她的账,经常为案件问题与她发生冲突,让她怀恨在心。但她明白,自己有把柄在玉军手里,所以也不敢太过分。
现在她进去了,玉军觉得万芳举报他,可能是为了报复,也可能是为了有立功表现。
到了第三天,他感觉自己快崩溃了,要是再不对他进行调查,他觉得可能就支撑不住了。
直到第四天,他才被带到讯问室,胸前佩戴党徽的办案人员问他:
“在受贿问题上,你有什么情况需要主动向组织上说明的吗?”
玉军道:“有。”他把办理榨油机案厂家送给他二万元钱的事如实向办案人员做了详细陈述,并特别强调:“我们科里的同志可以证明,那张卡交到局办时,局办已经做了登记,经办人是局办主任和人事干部,他俩也可以证明,几个局领导也都知道此事,你们也可以到厂家去调查。”
“厂家是不是有人到你家里去过?”
“有,厂里的总经理带着财务经理和销售经理还有总工到我家登门拜访。财务经理说,我退回的二万元钱他们已经收到,这次来就是为了当面感谢。”
“没送你什么东西?”
“总经理说,没敢带别的东西,只带了一点水果。这个水果我收下了。”
“你再想想,他们还给你送了什么?”
“除了水果,别的什么都没有,我可以党性作保证。他们来了不是一两个人,是四个人,你们可以找他们核实。”
“你在竞选法制科科长的时候,是否给领导送过礼?”
“没有。”
“什么都没送?”
“是的。”
“你作为法制科科长,你知道你的职责是什么吗?”
“我当然知道。”他把自己的职责陈述了一遍。
办案人员把一个案卷递给玉军:“你看看这个案子是你主办的吗?”
玉军看后道:“是我主办的。”
“你既然知道你的职责所在,为什么还要主办此案?”
“这确实违反了总局查审分离的有关规定,所以局长做出这个决定时,我是坚决反对的。”
“可你后来还是主办了此案,这是为什么?”
玉军对此作了详细说明。
办案人员又问:“后来查明这个产品存在涉及人身安全的严重问题,为什么没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或五十条进行处罚,而是按照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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